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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中的特殊情形

发布日期:2021-07-19    作者:杜红涛律师

在所有权产生的情形中会发生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形,那就是添附,添附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两个所有权掺杂在一起,最后产生了一个新的所有权,解决这个新产生的所有权如何划分的问题。但是,基于添附而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还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取走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无因管理请求权,至于为何会产生这些请求权,也是比较容易理解。两个所有权的存在代表着两个分属于不同的物体,而这两个物体是属于不同的人所有,在添附之后一方当事人所获得这个新产生的物体的所有权,也就是对这个物体可以实现完全支配,但是对另一方当事人是一种损失,丧失了对原来的物的完全支配,因此法律赋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是可以向对方请求补偿与赔偿的;但是如果这种添附的程度并不是很高,能够用一定的代价恢复两个物体的状态,因此是可以主张返还原物相应的请求权。


而添附也是包括附和、混合与加工,根据两个物体的种类不同,还可以继续细分,主要是指物可以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动产与动产的附和、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加工,我国的民法典并没有对加工后的物体的归属作出很明确的说明,在法国日本,是以是以材料主义为原则,加工主义为例外;在德国是以加工主义为原则,材料主义为例外。
添附是所有权产生的比较特殊的情况,需要我们予以更多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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