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寻衅滋事罪获轻判一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某日,孙某某一行4男2女在ktv与别人发生口角引起打架,造成被害人盛某某、孙某、毕某某、马某某受伤,并砸坏ktv内设施,后被警方逮捕。经认定孙某某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2月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1年3月经上城区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盛某某、孙某、毕某某、马某某受轻微伤,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现处于侦查阶段。于是孙某某家属找到德名陈国平律师,希望能够帮其辩护,争取减轻处罚的机会。
【辩护思路】
2021年3月21日陈律师接受孙某某委托后,组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本案卷宗并制作阅卷笔录,对当事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与案发经过进行了初步了解。对于孙某某是否寻衅滋事罪进行了罪与非罪的分析。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程度或者尚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则不能以犯罪论处,而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结合本案,从公诉机关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孙某某与朋友韩某某等人k歌结束后,无故与走廊内同向而行的隔壁包间内的盛某某、毕某某、孙某等人对骂至相互推搡,最后到大动干戈,甚至在打架结束后,孙某某又转战至电梯内将正在乘电梯的无辜客人马某某打伤的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陈律师建议孙某某主动认罪悔改,并积极赔偿对方损失,以争取得到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
经陈律师的努力调解,三人自愿赔偿孙某某与韩某某每人5万元,同时取得对方谅解。2021年6月经法院最终判决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具有从轻情节,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办案总结】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损坏社会次序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
(一)随意殴伤别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谩骂、恫吓别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情节严峻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
纠集别人屡次实施前款行为,严峻损坏社会次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够并处罚金。
孙某某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但有认罪悔改表现,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从而获得了从轻处罚的最终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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