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平台是否对用户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马路边边”商标案
案件情况
2020年10月,马路边公司将班花公司、天下商机公司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主张班花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天下商机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发布“马路边边”麻辣烫串串香加盟信息,侵犯了其对“马路边边及图”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天下商机公司为班花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提供平台,帮助其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班花公司辩称,马路边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显示其与天下商机公司产生了相关联的关系,涉案侵权行为与其没有关系。
天下商机公司主张,其主观上没有侵犯马路边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故意,而且其作为一家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并没有从班花公司被诉侵权行为中获取任何经济收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班花公司未经马路边公司许可,在天下商机公司经营的涉案网站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侵犯了马路边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天下商机公司事实上为班花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应当与班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班花公司与天下商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天下商机公司提出:其已经对班花公司信息发布者手机号进行了验证,审核并获取了班花公司信息发布者的企业营业执照,而且涉案网站明显位置发布了相关免责声明,其也没有从班花公司被诉侵权的展示信息行为中获取任何经济收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天下商机公司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未采取必要审核措施对班花公司发布的涉案加盟信息进行审核和管理,应与班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最后驳回了天上商机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平台责任的问题一直在争论之中。1998年美国制定的《数字千禧年版权法》(DMCA),根据其第512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如果由于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在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其核心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所以,避风港原则又被称为“通知-删除原则”。后来,避风港原则扩大了适用的范围,不只限于侵犯著作权,侵犯其他权利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
我国在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我国的“通知-删除原则”,不只局限于侵犯著作权领域,其他类型的侵权也适用。
我国在编撰《民法典》的时候,进一步完善了避风港原则,增加了“转通知和反通知”的内容。相关条款比较长,文中不再引用。
无论是美国的规定,还是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中关于避风港原则的规定,“通知-删除”是否意味着平台方收到通知删除侵权信息,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了吗?其实不是这么简单的,平台方依然有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利的义务。
在美国《数字千禧年版权法》第512条规定,适用避风港原则的前提之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如果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恶意,例如鼓励侵权、诱导侵权、放任侵权等等,则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
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一系列的法律义务,其中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如果这些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做到,当遇到平台内侵权案件的时候,主张适用避风港原则,法院很难支持。
除此之外,根据不同的平台性质,平台方有不同的义务。例如,网购平台,有义务审查入驻商家的商标(行政许可);外卖平台,则有义务审查入驻商家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行政许可)等文件。如果放任不管的话,则可能会被认为属于鼓励侵权或者放任侵权,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存在恶意,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
就本案而言,被告的“天下商机网”允许他人在网站上发布加盟信息。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那么,平台方就有义务审查信息发布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
另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还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那么,平台方有义务审查信息发布人的备案材料。以上需要审查的材料,大部分属于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
而本案中,被告只是审查了信息发布人的营业执照,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既然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产生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就不能要求适用避风港原则。
综上,网络服务平台适用避风港原则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履行了法定审查义务,证明自己不存在恶意。否则,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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