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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21-08-04    作者:王思军律师

前期办理的一件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刑事案件顺利结案,经过辩护,当事人最终被判处缓刑,避免了进监狱服刑的尴尬。

先看一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刑法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我办理的该起案件中,当事人周某系因为经营建材生意,需要向客户开具发票,听说潍坊当地有税收优惠,但必须是潍坊本地人注册的公司才能享受。因此周某等人就联系到潍坊当地的一个中介王某,由王某找当地人注册公司,然后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手续卖给周某等人使用。检察院指控周某分多次从王某处购买共20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用于享受优惠返税。

该案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证据材料中没有周某所买的那些营业执照的原件,也就是侦查机关当时没有查扣到该案中最主要的物证,只是到工商部门调取了这些公司的工商信息,这导致本案缺少了证据链条上最重要的一环,能指证周某的就是一些证人证言及周某自己的供述,但是本案最主要的一个证人即向周某出售营业执照的中介王某因出售的营业执照太多,记不清向周某出售了多少套,这样本案中指控周某买卖营业执照的套数上存疑。加之侦查机关的疏忽,讯问笔录存在很多瑕疵,证人证言有相互矛盾之处,为此我们多次与检察院、法院在量刑问题上沟通。
最终经过辩护,当事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避免了牢狱之灾。刑事辩护过程中最主要的是要善于在大量案卷材料中寻找辩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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