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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1-08-04    作者:张颖律师

    实践中,针对夫妻“特别共债”认定问题的争议颇多。
    第一,“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特别共债”。《民法典》第1064条就其所作规定,与第1060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互为补充。所谓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借贷,实质上就是一种家庭消费贷款。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不能当然确定由债权人负担对举债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借款的举证证明义务。债权人不仅须证明借款金额符合当地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还须证明其出借款项时对举债人配偶享有合理、正当的信赖利益,这与日常家事代理制保护交易对方合理信赖利益的作用是一致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的认定,应采一般的客观标准和个别审查共同适用的原则,其机理在于债权人是否对举债人的家庭情况有所了解并形成了信赖利益。
    第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夫妻“特别共债”。此种债务是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举债行为,因此,对于该类型和“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特别共债”,债权人须尽到更高的证明责任。总体而言,只有债权人能证明其确有足够的理由信赖举债人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举债人配偶并不反对的,才对举债人配偶享有合法、正当的信赖利益,才能将该部分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特别共债”。法律虽明确规定“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个人举债系夫妻共同债务,但对“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不宜作出扩大解释。若债权人认为其对举债人配偶基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而享有合法、正当信赖利益,则须证明其事先知悉举债人及其配偶符合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或证明举债人配偶同意或认可举债人的借款。此时,方能将举债人以个人名义的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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