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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夫后申请公房承租人变更遭拒,女子的烦恼在法院解决了

发布日期:2021-08-12    作者:赵江涛律师

56天,从立案到和解。
    云法庭主持调解,原告当庭撤诉。
    之后,承办法官主动核实了被告的履责情况,原告提交的公有住宅变更申请办理完成。
    近日,四中院行政庭吴薇法官在一起公有住房行政处理案件中,通过主动释法说理,促成原告和被告行政机关达成和解,双方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
    公房承租变更被拒
    提起行政诉讼
    2011年,原告兰女士和吴先生登记结婚。2012年7月,吴先生一家承租了位于某区的一处公房,吴先生作为该公房的承租人与公房管理机关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此后,原告兰女士、吴先生和儿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居住在涉案公房内。2014年7月,原告兰女士将其户籍迁入涉案公房内,之前其户籍不在北京市。2014年12月,吴先生因病去世了。之后,原告兰女士作为吴先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公房管理机关提交了公房承租人变更申请材料,但是公房管理机关以其没有与原承租人吴先生在同一户籍满两年为由拒绝了该申请。兰女士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被告某区政府公房管理机关履行公房承租人变更职责。
    法官主动释法 为民办实事
     案件受理后,行政庭吴薇法官查阅了相关起诉和答辩材料,电话联系了公房管理机关,了解到其拒绝将兰女士变更为承租人的理由,并且针对其答复的依据和公房管理机关进行了沟通。经过沟通,该机关表示对于“同一户籍共同居住满两年的其他家庭成员”有理解不到位的地方,同意对原告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并重新对其作出答复。
    云法庭促和解 原告当庭撤诉
    此时,原告兰女士却由于之前公房管理机关拒绝接受其材料的事情有所疑虑,坚持要在法官的主持下让公房管理机关作出承诺。吴薇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的心理,通过云法庭让吴女士和被告某区政府公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促成了双方的和解。被告行政机关通过北京法院云法庭表示接收原告兰女士提交的公房承租人变更申请的材料,并在经过审核以后向其作出答复,原告兰女士当庭表示撤诉。
    庭后,原告兰女士表示其做好了一审和二审的准备,没有想到事情这么快就得到了解决,自己还能通过云法庭的方式,和法官、被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线上见面,节省了到法院的路程,感谢法官为百姓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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