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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利用离婚协议“净身出户”

发布日期:2021-08-16    作者:王宇航律师

随着武汉经济的发展,债务人恶意逃债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律师数量的迅速增长。作为债权人依据生效裁判文书起诉执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时,负债方很有可能将名下财产通过离婚协议等方式转让给自己的配偶,妄图逃脱法律的制裁。

律师有如下解释。
一、本身为债务人的一方通过协议离婚将财产分配至非债务人的另一方。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事项的撤销权。
二、如果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方案不利于债权人,债权人有权确认约定无效。
三如果债权人对夫妻一方享有债权,可以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四、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但是不能通过离婚来对抗债权人,使其合法利益受损,夫妻双方还是要对夫妻共同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律师认为,夫妻离婚时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一方全部承担,或者在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但若第三方并不知晓上述协议,主要是指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并不知晓夫妻间的约定,则该协议仅不对债权人生效。所以一旦夫妻一方的债务被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承担任何债务的一方,或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约定不承担对方债务的一方,仍然要以其全部财产偿还共同债务。
五、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提起代位权诉讼。
综上,律师认为,债权人除无权就债务人的离婚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之外,债务人无法以离婚协议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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