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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抚养费纠纷四个常见问题

发布日期:2021-09-01    作者:庄荣华律师

 说抚养费那些事儿



夫妻离婚一别两宽,孩子却是彼此永远割不断的纽带。伴随孩子成长,抚养费、探望权这些问题无可避免需要面对。今天,房法官想和大家分享抚养费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共性问题,和当事人容易犯的一些共性错误。


关于主体身份:
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或者增加、减少抚养费,应当以孩子作为原告或被告。很多父母以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作为原告或被告,这是诉讼主体的错误。友情提醒:请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一定要在孩子成年之前提起诉讼,千万别耽误了!

关于诉讼时效:
有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数年的抚养费,被告会抗辩原告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这里法官要强调一下,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案件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所以,该给的抚养费还是要及时给的,拖是拖不掉的!

关于抚养费确定标准:
处理抚养费案件,主要考虑三点: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一般情况下,法官会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提交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审查其收入情况,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酌定抚养费金额。
一些常见的诉辩理由:
不少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会跟法官强调:我现在没工作,无法承受这么高的抚养费;我要还房贷、养其他孩子、看病吃药、还消费贷款,没钱支付抚养费……那么,这些诉辩理由,法官会如何考虑呢?


针对提出没有工作者,法官会审查其失业前的工作情况、职业技能情况,了解其工作能力和失业时间,参考失业前的收入情况酌定抚养费标准;提出身患疾病、承担其他债务、另有子女抚养者,法官会考虑其所负担的债务、支出情况,酌定抚养费标准。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既为人父母,就需要承担对孩子的养育责任。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然而,抚养费仅仅是为孩子成长提供经济支持,孩子的茁壮成长,还需要父母双方给予陪伴与关爱。法官希望我们的判决能够让关涉到的孩子获得稳定的物质保障,更希望通过呼吁能够让所有的孩子都被父母温暖以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来源: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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