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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之《民法典》总则第17条释义

发布日期:2021-09-18    作者:范广玺律师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释义:本条是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年龄界限的规定。
我国民法对自然人的年龄界分采用两分法,即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界分的标准是18周岁,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这种标准与自然人能否辨认自己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相一致。在年龄上,能够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规定为1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缺少必要的辨认能力,因此才以18周岁作为标准,确定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界限。
民法区分自然人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意义是,成年人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未成年人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因而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案例评析:张甲与张乙抚养费纠纷案
案情:原告张甲系被告张乙与案外人孙某的女儿。张乙与孙某协议离婚,约定张甲由母亲孙某抚养。张乙再婚,生育一子张某某。原告张甲诉称:原告考入大学,每年费用至少3万元。被告共给付原告抚育费15000元后不再支付。原告还有两年半毕业,因此被告应继续负担原告的抚育费用。被告张乙辩称: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支付抚养费到原告18周岁止,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己也无须继续支付抚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张甲已满20周岁,系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原告张甲系普通高等学校在读学生,亦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故判决驳回原告张甲的诉讼请求。

评析: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一般已经具有相当的社会经验和知识,能够独立生活和就业,因此将18周岁作为自然人已经成年的标志是合理的,而当自然人年满18周岁时,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改变,如本案所涉及的抚养费支付请求权。在本案中,原告张甲已经年满20周岁,不存在不能独立生活的特殊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已经不属于需要父母给付抚养费的对象,对于其就读学业所需的支出,亦可以通过申请各类奖助学金、勤工俭学、参与实习等途径获得。在被告张乙已足额支付从离婚到原告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不应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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