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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若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恢复原状等措施可从轻判处

发布日期:2021-10-13    作者:程智华律师

案例:被告人崔某伟于2019年5月5日14时许,在自家果园内整理树枝,吸烟后将未熄灭的烟蒂扔在树枝堆内,引发火灾。火灾致被告人家果园及集体林地被烧毁。被告人崔某伟在果园着火后,给其所在村委会妇联主任李某打电话让其报警之后离开火灾现场。经鉴定:过火总面积131.45亩(8.763公顷,香炉山村占24.58亩,大平台村占106.87亩)。其中按地类分,包括有林地面积32.97亩(2.198公顷),未成林造林地面积75.03亩(5.002公顷),灌木林地面积9.93亩(0.662公顷),非林地8.46亩(0.564公顷);按林种分,包括防护林地面积117.93亩,经济林地面积5.06亩(0.337公顷)。烧毁油松树1508株,烧死376株;烧死五角枫树5865株;烧死山榆树312株;烧死侧柏树4968株;经葫芦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火灾造成树木损失为人民币809,491.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崔某伟认为火灾造成损失评估价格过高,申请对火灾造成林木损失价格重新鉴定。经派出所委托,事务所于2020年9月4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结论为:火灾造成树木损失总价值为149,523.00元。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崔某伟对此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人崔某伟于2020年6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至本案宣判前,被告人未能赔偿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
    量刑相关阐释:上诉人崔某伟因过失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关于上诉人崔某伟所提原判量刑过重,应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以及检察机关提出建议对崔某伟适用缓刑的出庭意见,经查,上诉人崔某伟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等从轻或减轻情节,且在二审期间,村委会及村民对崔某伟已表示谅解,上诉人崔某伟承诺以植树恢复生态弥补损失,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部门已对其立案,监督其植树恢复生态,社区矫正机构也同意对崔某伟适用非监禁刑,故对上诉人崔某伟的刑罚执行方式可予以调整,对上诉人崔某伟及检察机关所提对崔某伟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及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最终对崔某伟犯失火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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