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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中工资数额有争议

发布日期:2021-10-14    作者:张梅律师

劳动案中工资数额有争议
一则武汉劳动案例,王某于2020年7月1日进入甲公司从事财务工作,但是双方并未签订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2020年10月初,王某辞职。后王某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其剩余工资16666元。该武汉劳动案中王某主张其职务为财务主管,工资为8333元/月,公司在自己工作的3个月间仅发放了一个月工资。他提交了公司人事资料统计表、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通讯录、会议记录,证明自己是财务主管。他还提供工资发放记录,证明2020年9月中旬公司发放工资8333元。

该武汉劳动案中甲公司主张王某系普通财务人员,工资为3500元/月,已发的8333元为王某7月-9月的全部工资,并提供工资表及考勤表为证。王某对考勤表真实性没有意见,但不认可工资表上的工资标准。他提出工资签字后发放,但该工资表并无签字。对此公司没有提出解释。
仲裁委调查发现,该武汉劳动案中甲公司考勤表、工资表还有其他矛盾的地方,表现在2020年7月-9月,公司员工中很多人在工资表上记载的工作天数远多于考勤表记录天数,公司对此未能提出合理解释。对于为何在9月中旬发放王某3个月的工资,公司也未能提出合理解释。
该武汉劳动案中,王某主张其职务为财务主管,并提供了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其月薪标准。甲公司虽否认,并提供了工资表及考勤表,但工资表系单方制作,并无员工签字,且工资表与考勤表存在矛盾,甲公司未能对其作出解释,所以仲裁委对其工资表的真实性表示不予认可。对于为何在9月提前发放王某3个月工资,公司也无法合理解释。因此,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再结合该武汉劳动案中王某提交的其他证据等,可确认王某是财务管理人员。参考当地2020年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当地财务部门经理高位年薪为181571元、中位年薪为81750元、低位年薪为48635元。对作为财务管理人员的王某,公司陈述的工资标准3500元/月明显低于正常标准,有悖常理。据此,仲裁委认定8333元为王某月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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