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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回家哺乳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工伤吗?

发布日期:2021-10-19    作者:柳基伟律师

上班时回家哺乳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工伤吗?
原告:XX公司被告:XX人社局案件事实:2019年6月,陈某生育一女。2019年12月初,尚处于哺乳期的陈某在工作时间驾车回家给孩子哺乳,归程途中与案外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无责、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7月,陈某向XXX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8月,陈某任职的XX公司收到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书。因对此结果不认可,10月19日,XX公司将人社局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一审判决: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陈某上班时间返回家中哺乳是否属于工伤认定情形中的“上下班途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陈某2019年6月生下女儿,至事发时,仍处于哺乳期内。XX公司应当为陈某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并及时与陈某沟通协商哺乳时间的安排。陈某在XX公司未与其沟通明确哺乳时间的情况下,根据工作时间灵活安排每日的哺乳时间,往返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视为工伤认定的合理范畴。因此,人社局的工伤认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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