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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锁密码保管不善致租赁房被盗用,租户应承担房屋占有使用费

发布日期:2021-10-20    作者:刘永超律师

牛先生作为承租方与天天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一间密码锁房屋。后牛先生向天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表示自己早已从该房屋中搬离,但天天公司一直未返还其房屋押金等,故牛先生将天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于2020年6月解除,并退还多支付的租金、押金。天天公司提出反诉请求,要求以牛先生收到该公司反诉状的时间确认合同解除时间,并支付违约金、租金及房屋占用费。 原告牛先生诉称,其与天天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由其承租天天公司的房屋,租期自2018年1月28日至2021年1月27日。合同履行期间,其多次与天天公司协商房屋租赁事宜,并于2020年6月向天天公司送达解除通知,通知对方解除该租赁合同。其在6月已经与天天公司办理了房屋交接,但是租金缴纳到了2020年7月28日,现在要求天天公司退还疫情期间以及合同解除之后其多支付的租金255162元以及租赁押金8万元。

被告天天公司辩称,其同意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原因并非牛先生所述,而是基于牛先生违约主张行使解除权,不同意牛先生的其他起诉请求。2020年6月,其收到了解除合同通知,但认为牛先生提出的解除主张没有依据,牛先生一直实际使用租赁房屋到2020年12月。2020年8月至11月都有人在该房屋教课,称是牛先生让其使用。牛先生的租金仅支付到了7月,没有支付之后的租金,属于违约行为。 天天公司在本案中提出反诉,要求以牛先生收到该公司反诉状的时间确认合同解除时间,并要求牛先生支付违约金255162元,同时支付2020年7月28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合同解除之日至其腾退房屋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牛先生不同意天天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表示并未在7月之后使用过案涉房屋,该房屋系密码锁,其已经交房,交还房屋后天天公司自己没有更换密码,是该公司的管理失误。 法院审理后认为,牛先生租赁天天公司的房屋用于舞蹈培训。2020年6月,牛先生以受到疫情影响为由向天天公司提出解约。虽然疫情防控措施对租赁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影响,但是尚未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牛先生据此要求解约,没有依据。牛先生在和天天公司协商解约中虽提出过交房意愿,但双方并未办理交房手续,且有他人以牛先生的朋友为名使用牛先生租赁房屋期间的密码开锁后使用该房屋。
 
经查,牛先生虽表示其已经将房屋交还给天天公司,对于他人使用房屋不知情,但实际使用房屋人员是从牛先生处得知密码并使用房屋。在牛先生没有提交相应退房交接材料的情况下,其应支付该期间的相应费用。现有证据只能认定牛先生于2020年12月正式退房。牛先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方提出解约,并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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