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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离婚纠纷-女方争取两套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另一套房屋归孩子所有

发布日期:2021-10-22    作者:庄荣华律师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21)苏0106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生育长女C,2014年生育次女D。2020年1月原、被告分居。原告A于2020年3月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20年4月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2021年1月,原告A再次向本院提出离婚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长女C由原告A直接抚养;婚生次女D由被告B直接抚养。原、被告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待长女成年后,次女有向其母主张抚养费的权利);
三、原、被告均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对长女的探视由原、被告自行协商。春节期间长女、次女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自2021年3月起每周二、四将次女D从学校接回,次日早上送回学校。暑、寒假期间,次女D随原告A共同生活20天、10天。若探视时间发生变化,由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
四、登记在原告A名下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产权归婚生女C、D所有,原、被告于2021年9月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告A带长女C在上述房屋内共同生活至2024年10月1日。此后,该房屋由原告交由被告B带次女D居住使用,至D十八周岁时止;
五、原告A名下证券账户内的股票、转债等财产归被告B所有(以2021年3月4日账户持有股票、转债数量及现金余额为准),原告A负有协助原告B取得账户内全部财产的义务;
六、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车辆归被告B所有;
七、登记在原告A名下的位干南京市秦淮区房屋产权归原告A个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7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已履行)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经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拒收不影响本调解书的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梦青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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