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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接受公司调岗

发布日期:2021-10-25    作者:张梅律师

不愿接受公司调岗
一则深圳劳动案例,刘某于2005年加入甲公司,由于刘某工作勤奋,表现突出,因此在和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甲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后不久,由于甲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公司希望收缩重心将主要业务都集中到西部某市去,于是在未与刘某协商的情况下,就口头告知刘某,其已被调至西部某市工作。刘某当即傻了眼,由于刘某的爱人在深圳工作,孩子也在上小学,因此当即书面向甲公司提出自己不适合去西部工作。甲公司领导对刘某的请求未作理睬,直接要求刘某下个月初到西部分公司报到。
该深圳劳动案中刘某自然不同意,于是多次找甲公司领导协商,并且在报到时间到了之后,拒绝去西部分公司报到。甲公司见刘某没有去西部分公司报到,随即就以刘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无奈之下,刘某只好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甲公司依法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对此,该深圳劳动案中甲公司则辩称,公司的章程以及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明确写明西部分公司是公司的办公场所之一。因此,该深圳劳动案中公司派刘某去西部分公司工作属于根据公司章程和劳动合同作出的合理行为,刘某拒不执行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同时具有旷工行为,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该深圳劳动案中甲公司向刘某支付赔偿金112850元。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做出了与裁决结果一致的判决。
该深圳劳动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引发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刘某的住所地在深圳,当时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也一直在深圳工作,虽说公司的章程以及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明确写明西部分公司是公司的办公场所之一,但是甲公司不能以此为由随意将刘某安排到西部分公司工作。
深圳劳动案中劳动地点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公司不能单方面做出变更,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刘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旷工,因此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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