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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拒签劳动合同为由辞退员工

发布日期:2021-10-26    作者:张梅律师

公司以拒签劳动合同为由辞退员工
一则深圳劳动案例,2013年1月1日贺某到某服饰店工作。双方未就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7月21日,贺某向服饰店出具申明:“本人在服饰店工作,企业为遵守国家劳动法,自2011年至今一直要求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这是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之举,本人由于劳动合同内容理解不够,因此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7月31日,服饰店向贺某、罗某(另一职工)发出《通知函》,表示鉴于店员贺某与罗某在店方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均以各种理由拒签。公司正式通知于2017年8月15日,终止与二人的劳动关系。该深圳劳动案中贺某工作至2017年8月15日止,此后未再到服饰店上班。贺某于2018年3月21日以服饰店违法终止劳动关系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裁决服饰店终止劳动关系违法,应支付赔偿金。该深圳劳动案中服饰店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服饰店终止劳动关系违法,应支付赔偿金。服饰店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该深圳劳动案中贺某于2013年1月1日起到服饰店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的满了一年之后还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将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应该从2014年1月1日起,双方就应该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深圳劳动案中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该深圳劳动案中贺某于2017年7月21日出具的申明,表明用人单位自2011年至今一直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其本人原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该深圳劳动案中服饰店以贺某拒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其行为不存在违法之情形,遂改判其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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