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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因感情纠纷跳楼身亡家属索赔,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21-10-27    作者:刘永超律师

王某和李某均系在校学生,两人于2019年10月开始恋爱,2020年12月31日分手。2021年3月21日,李某在校外打工期间,王某到位于上饶市广信区的李某家所在小区顶楼喝酒,并申请添加李某微信好友,留言3次,内容分别为:“我在你家楼上喝酒”“我们打个赌,信不信我跳下去?”“你为什么不理我”。李某添加王某微信好友后,告知其正在上班,有什么事等下班再说。王某提出要求李某与其视频通话后就下楼,李某与王某短暂视频通话。李某下班后无法联系上王某,随后被警方告知王某已经坠楼身亡。

经公安刑警大队调查,死者排除他杀,系高坠死亡。
王某家属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8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被告并未对死者实施直接的侵害行为。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生命的重要性,其选择跳楼自杀这一极端行为,与其自身的人生观、抗压能力、解决感情纠纷方式方法等综合因素有关,是其主观意志的选择;其次,被告不具有与死者死亡之损害后果间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过错行为。被告在恋爱关系中,虽有不当行为,但并不且必然导致直接死亡的原因。虽然死者死亡前曾与被告联系,但被告没有以任何言行方式刺激、教唆死者跳楼。相反,死者当日用威胁语言要求被告加其微信好友,为避免死者做出极端行为,被告虽然在工作中,仍添加了死者的微信,并与其进行了短暂的视频通话,被告明显没有对死者的死亡后果明知而追求或放任的故意。当日被告与死者分隔两地,其不可能在死者跳楼时及时得知并采取救助行为。因此,被告对死者并未违反谨慎的注意义务,不存在对死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过失。
综上,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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