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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考勤打卡引起的纠纷

发布日期:2021-10-28    作者:张梅律师

因考勤打卡引起的纠纷
一则 劳动案例,夏某在甲公司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她的工作模式是常年在公司位于郊区的项目部上班,偶尔回公司总部进行汇报等工作。由于夏某的家就在项目部附近,每个月的收入不菲,她对这份工作是相当满意。然而,甲公司在2019年5月开始,启动了新的考勤管理制度,并颁发了对应的通知。该通知中规定,即日起该公司员工上下班均需通过手机APP打卡考勤,员工临时到非常驻工作地点办公视为外勤考勤,须提前报请主管领导批准。而且在该考勤管理制度中特别明确了对考勤作弊行为的认定,考勤制度实施后,为了方便工作,2019年5月至7月,夏某开始了在郊区项目部、公司总部两地打卡的生活。
可是,就在2019年7月中旬,夏某的主管领导突然通知她,不要继续在郊区项目部打卡。10天后,夏某收到了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中称,公司发现夏某存在虚假打卡、考勤作弊的行为,公司决定对其予以辞退。夏某认为,该公司将其辞退的行为,已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诉请判决该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夏某向法院提供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公交卡记录,以此证明: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其确实按照外勤审批事项至相应地点进行相应活动。同时,她还提供了5月至7月的工资条,证明公司在这几个月期间,全额发放了相应的工资,并且认可了在规定场所完成了工作。
本案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判断夏某在离家较近的郊区项目部打卡,是否构成“虚假打卡,考勤作弊”行为,应结合夏某的工作性质,以及其是否提供了劳动综合判断。经调查夏某其打卡行为均予以了合理说明,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公交卡记录单等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夏某工作确实需要经常外出的特点,夏某不存在只打卡不提供劳动的情形。此外,公司对员工存在一个管理的责任,两个月间,公司从未禁止过夏某在郊区项目部的打卡权限,也未对夏某予以任何警告,依然向夏某照常发放工资,依此判断,公司对夏某外勤打卡行为并不存在异议,以虚假打卡为由与夏某解除劳动合同颇为牵强。据此,一审法院判定,该深圳劳动案中用人单位应该需要支付夏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万余元。公司上诉至本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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