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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纠纷

发布日期:2021-10-28    作者:张梅律师

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纠纷
一则深圳劳动案例,杨某于2016年11月1日被某通讯公司聘用为客服工作人员,试用期工资三千八,转正四千五。双方之间也签署了《试用期(入司)承诺书》、《入职承诺书》以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2日止,其中试用期2个月。杨某入职后不久,通讯公司以她不适合工作为由,在试用期内将其辞退。2017年1月8日,杨某签署《离职员工工作交接单》,但并未在《离职审计单》、《员工离职声明》、《辞退告知书》上面进行签名。该深圳劳动案中杨某在2017年1月份一直工作到了8号,其中1号她也是正常上班。在试用期工作期间,杨某已领取2016年11月份的工资,但通讯公司未向杨某发放自2016年12月1日-2017年1月8日的工资。

该深圳劳动案中杨某因与通讯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于2017年4月提起劳动仲裁,因逾期未裁决,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通讯公司向杨某支付2016年12月1日-2017年1月8日的工资共计为5198元。宣判后,该深圳劳动案中杨某不服,遂提出上诉。杨某诉请法院判令房产公司支付其工资、加班费、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6164元。最后,省二中院裁决通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判决通讯公司向杨某支付工资共计5198元、加班费及赔偿金4149元。该深圳劳动案中这个案例所涉及到的是一个与试用期有关的劳动纠纷案例。通讯公司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杨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通讯公司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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