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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赔偿

发布日期:2021-11-03    作者:张梅律师

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赔偿
一则深圳劳动案例,2011年9月30日,甲公司员工黄某等十五人乘坐由公司司机驾驶的客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某受伤。经认定司机驾驶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刘某驾驶机动车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该深圳劳动案中黄某于事故发生当日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救治。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2013年4月19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黄某致残程度为八级。
2013年6月26日,该深圳劳动案中黄某与刘某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刘某一次性支付其应当承担的黄某本次事故所有损失22906.8元,协议经车辆登记所有人加盖公章确认。同日,黄某声明:得赔款后不再追究。2013年1月15日,财保公司已按赔偿协议支付黄某赔偿款22906.8元。该深圳劳动案中没有得到工伤赔偿的情况下黄某请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否有依据?
深圳劳动案中黄某受伤造成经济损失存在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竞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黄某依法享有请求甲公司赔偿的权利,在工伤赔偿后,不足部分可依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另行起诉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驳回黄某对甲公司请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剥夺了黄某在工伤赔偿未能完全填平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再利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弥补足的权利,有所不足。
劳动者在自己上下班的途中,遭受到的非本人主责的一个交通事故,在申请工伤赔偿之后,也并不影响主张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但是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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