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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成功辩护

发布日期:2021-11-29    作者:江珍来律师

第一、被告人M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微。
1、辩护人会见被告人M某某的时候,其向辩护人陈述,当时他在东莞找工作,后被一自称是劳务公司的人开车将他带来佛山顺德见所谓的“教授”他们。被告人M某某不清楚“教授”具体叫什么名字。“教授”先让他帮忙办理营业执照,但是看到M某某身份证出生年份是2001年,年龄才十九岁办不了营业执照,于是“教授”让他帮忙开四张银行卡,办两张手机卡。M某某向辩护人陈述,当时他有问“教授”办银行卡和手机卡的作用是什么,“教授”跟他说是用于办理网络电商。于是M某某在四个银行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和两张手机卡。“教授”给他两千块钱。
2、M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的每一次讯问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非常诚恳,被告人M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M某某刚刚成年,初入社会,阅历不足,而且
他当时也确实是为了找到一份工作,不料被中介欺骗带至人生地不熟的佛山,而且被“教授”欺骗办卡是为了办理网络电商,即使从银行卡不能随便出售的角度认定M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自己银行卡去实施犯罪,其持放任的态度,但是这与积极办卡出售的行为应有所区别,情节更为轻微。
第三、M某某出售银行卡中只有一张建设银行收到诈骗款项二十多万,刚达到法律规的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其社会危害性不算很大。
第四、M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因家庭经济困难,在单亲家庭中长大,其表示认罪认罚,对其判处较轻的处罚,也算挽救了一个刚成年的少年,让其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当属功德无量。本着“治病救人”“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考虑到M某某年纪较小,属于初犯、偶犯,被欺骗,让其吸取经验教训,让其学法、守法。而且法律惩治不是最终手段,相反,对于M某某这样的少年,法律应该肩负着帮助他们如何走向正轨的使命。
第五、M某某自幼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缺少母爱,接受文化教育较少,十几岁就出来社会打工,法律意识淡薄,为了生活不小心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加上其父亲年老多病,经济非常困难,建议M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算大,恳请法院对


其从轻量刑。
第六、M某某获利才2000元,获利较小,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M某某的行为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而已也已经羁押了几个月的时间,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辩护人恳请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M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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