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常态化下的用工管理指引
发布日期:2021-11-29 作者:张梅律师
疫情常态化下的用工管理指引
世界范围来看,新冠病毒已成为人间“常驻病毒”,政府疫情防控亦呈现常态化趋势,近期广东地区疫情呈现反复,相关管制政策加码,这也给广大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
围绕疫情反复和疫情管控措施对劳动用工管理的影响,企业需要通过合同修改、制度和流程整合等预防可能出现的争议问题,在此过程中既要满足合规要求同时又需兼顾成本和风险管控,如有些企业出台《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方案》,明确一些高频事项的处理方案。结合笔者为相关企业提供法律建议的经验,从用工管理角度,企业可重点关注疫情背景下的常见用工问题。
疫情催生了员工共享这一新型用工方式,明确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按照相关文件的精神,共享用工需执行协商一致的原则,并尽可能明确共享期间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笔者认为,考虑到员工共享至少在集团企业之间较为常见,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可约定,在工作内容、工资报酬不变的前提下经公司安排时员工同意为关联企业或其他企业提供服务,此可以降低共享用工中的沟通风险,最大程度降低员工拒绝执行的阻力。考虑疫情和疫情管控措施对劳动合同签订的影响,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的offer存在可能需要调整报到日甚至取消录用的可能,为了预防该等情形,用人单位可在offer中约定,如因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公司可以延迟或变更报到日,特殊情形下可以取消录用。在劳动关系建立以后,如因疫情或疫情管控措施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及时签订的,双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缔结劳动合同关系,事后补签正式书面劳动合同。员工试用期期间如出现被隔离等特殊情形,企业可以事先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包括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的被隔离的期间,如遇该等期间,则试用期中止计算,待相应情形消失时恢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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