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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加盟”不再是刑事法外之地

发布日期:2021-12-01    作者:王一流律师

1、加盟领域涉及的刑事犯罪类型
由于存在加盟合同、培训学习以及开店经营等履行合同的形式上的外衣,“套路加盟”的刑事立案一直比较难。但自从上海公安查处“茶芝兰”加盟合同诈骗案以来,各地公安纷纷出击,诸如“轻钢别墅”、“蜜桃里”奶茶、“大头儿子小头爸爸”汉堡等一批加盟项目被立刑事案件查处。
由于我国的特许经营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从而导致加盟行业在我国的发展较为混乱,鱼龙混杂。正是因为加盟行业具有“来快钱”的特点,一些易于被金钱冲昏头脑,忽视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一不小心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作为特许人,最有可能触及以下几类刑事犯罪:
(1)诈骗/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加盟领域,为了获取客户,特许人不得不进行一定的“商业吹嘘”,但“商业吹嘘”与民事欺诈就是“一线之间”。而民事欺诈再更进一步就是刑事诈骗。目前市场上,一些特许人被金钱“冲昏头脑”,收取加盟费之后就“玩失踪”,或是注销公司,或是留下一个“空壳公司”给法院“强制执行”,自己则重新注册公司“另起炉灶”,“继续圈钱”,这种情形实际上已经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了。而对于涉案金额,一般项目的加盟费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因此,在加盟领域实施诈骗,很容易达到“数额特别巨大”。那么,一旦定罪,行为实施人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有如下特征:(1)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2)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3)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4)骗取财物;(5)扰乱经济秩序。在目前的加盟行业中,一些人完全是虚假宣传,打着特许经营的旗号,逐级招代理,逐级分成,根本不干品牌运营和实体经营之事,大肆敛财,就已经涉嫌该罪了。
(3)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加盟领域,有不少的特许人利用公司法人的有限责任,将大量的加盟费收入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私人账户,最终让胜诉的债权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此,作为公司的股权或实际控制人个人不仅要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构成偷税漏税以及涉嫌职务侵占的刑事犯罪,后果可谓相当严重。
(4)拒不执行国家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加盟领域,不少加盟公司在收取到加盟费之后不愿意履行相关裁判文书判定的债务,拒不履行法院的财产告知义务,非法转移资产,恶意逃避执行。殊不知一旦构成情节严重,即会遭致刑事处罚。

2、特许经营刑事合规的法律建议
(1)坚守“经营为本”的理念
特许经营的核心在于经营。不管你的品牌基础如何,也不管你的经营能力如何,只要你踏踏实实着眼于实体经营,通过自己的经营行为去挣钱,而不要想着“一夜暴富”地去“圈钱”,你就不会与刑事犯罪产生任何交集。在不越刑事犯罪的底线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努力朝着更高的目标——诚信经营去迈进。也只有这样,特许经营品牌才能最终做大、做强,特许经营体系才能得以长久。
(2)尊重和敬畏法律,切忌以钻法律空子沾沾自喜
目前,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并不健全,这也给了不少“无良”的特许人钻法律空子的机会。有的特许企业利用注册资本认缴制将公司“空壳化”;有的特许企业抽逃出资、或将收取的加盟费转入个人账户,使得企业无偿债能力;有的特许企业在转移公司资产之后,通过破产程序规避债务的承担;有的特许企业甚至“一跑了之”,正儿八经地当起了“老赖”,任凭法院“折腾”……千万不要以此沾沾自喜,谁也不知道,明天和刑事立案哪一个先到来。
(3)特许经营“圈钱”莫“从众”
现在不少“快招公司”利用法律空子是“圈”了不少钱,而公安部门又很难将这种行为认定为诈骗。这就使得很多人跟风,尤其是在新冠疫情的背景之下,实体经济难做,大家都想着在加盟领域中“分一杯羹”,从而跃跃欲试。实际上,越是在“一窝蜂”上的时候,越是风险大。曾今的“P2P融资”、“权健”,也都是在瞬间倒下的。因此,如今既是特许经营行业最乱的时候,也是“特许人”最危险的时候。如若“从众”圈钱,务必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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