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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被刑事追诉后,出借人收取的利息应当退还吗

发布日期:2021-12-07    作者:李大贺律师

通常情况下,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被刑事追诉,意味着出借资金并非通过平台的居间介绍之后由出借人直接到借款人,而是由平台打着居间服务的旗号将出借人的资金直接吸收进来之后转贷给借款人。 如此一来,出借人便成了集资参与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高检会〔2019〕2号”《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一款(集资参与人的定义)明确:“集资参与人,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除外。”。据此,利息是否应当退还的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1. 利息冲抵本金,但不予退还——适用于本金尚未完全收回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25日联合作出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明确:“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2.利息及其他收入均应当退还——适用于收回的资金总额高于本金的情形。法律依据:同上。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联合作出的《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更为明确:“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不论集资参与人是否已先期离场,均应当依法追缴。” 
    例外情形之一。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被刑事追诉,并非意味着所有出借人均是集资参与人,即不排除有的出借人确是通过网贷平台的居间介绍而将资金直接出借给了借款人。出借人通过网贷平台的居间介绍将资金直接出借给借款人,并且出借资金来源合法、借款合同有效、收取的利息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现行标准为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不超过年15.4%),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收取的利息不予退还;收取利息高于法律保护上限的,超过部分直接冲抵本金;冲抵本金后仍有余额的,相应退还给借款人。 
    例外情形之二。出借人通过网贷平台的居间介绍而将资金直接出借给了借款人,但借款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视为没有利息,所收取的利息可冲抵本金;冲抵本金后仍有余额的,相应退还给借款人。 
    注:本文系根据李大贺律师咨询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对具体个案不具有直接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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