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主张解决劳动合同,并主张索要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发布日期:2021-12-21    作者:崔新江律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具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有法定性、强制性、普遍性等特征,具有维护社会公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基本保障等社会功能;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征缴暂行条例》、《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及每年社保局公示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对社保缴纳及缴纳基数(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原告应从入职日起按照答辩人上年度实际平均月收入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6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乃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违反该法定义务的,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无论用人单位是未足额还是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均属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显然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从来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是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是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