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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发布日期:2022-01-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建新建楼房的电缆工程,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开始施工,应于2017年8月23日施工完毕。进场后,由于发包方的原因导致案涉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原设计图纸缺项、漏项较多,部分动力电设备容量增大,产生诸多工程量增量,直至2019年4月10日,全部工程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申请人表示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案涉工程误工近两年时间,所产生的人工费、劳务费、工程款应当向申请人支付。

被申请人表示申请人提到由于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客观事实不存在,设计变更和部分图纸的变化是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方即申请人方相应的顺延,而无权向被申请人主张赔偿责任。另外,案涉工程部分设计变更并非重大变更,不足以影响工期长达一年半之久的延误,再有申请人提到的电缆价格上涨损失,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主要是申请人,因此也应由其承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应当以审计为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没有通过双方的审计,不具备证据效力。

案涉工程在2019年4月10日竣工验收后,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确认了案涉工程决算总工程造价为XXX元。该工程总价包含了本案申请人施工的全部工程价款,申请人也在该决算书上盖章确认,在工程决算之后再未进行过任何的施工。即工程价款在4月份已经决算确认,被申请人在竣工验收之日后,已经将全部工程价款在扣除质保金后支付给申请人,因目前未过质保期也未到返还质保金的期限。

【争议焦点】
1、 案涉工程在施工中变更了工程量,在拖延的工期中产生的人工费是否包含在双方已认可的工程决算中;

2、 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支付“由于工程设计变更而导致更换材料所产生的差额、支付临时电维护劳务费、合同外增量工程款以及垫资施工的利息”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3、 案涉工程的质量保证金是否到期。

【裁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二)。

【结语和建议】
对于因设计图纸变化导致工程量增量后产生的工程价款增加、人工费等其他费用增加的问题,需要多方考虑各个因素,包括工程量增量的原因、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以及后期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对于工程价款进行决算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审查,以此来判定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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