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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中案“终认罪认罚争取被从轻处罚

发布日期:2022-01-10    作者:王可红律师


1、案情简述:2019年8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福泉山村山前XXX号XXX室被害人黄某某暂住地外,伸手进窗,将被害人放置在室内桌子上的玫瑰金色VIVO牌X20A型手机窃走,后被告人登入所窃手机微信,以扫描自己手机微信的付款码方式,将被害人微信钱包内余额人民币2,893元转至其微信账户。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处扣押上述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2、律师点评:
本案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且工作稳定。家人对公安告知的偷窃他人手机端额情况百思不得其解。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嫌疑人了解情况,确认其确实顺手牵羊拿了人家的手机,还将被害人微信零钱转到自己手机中。嫌疑人到案后也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律师释法后,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律师介入后,先在检察院批捕环节提交律师辩护意见争取不被批捕,后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律师此番举动均是为被告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后被审查通过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但审查起诉部门在前述结论作出来时已将案件移法院。辩护律师紧接着又向法院承办法官沟通前述钱款,并提出再次申请羁押必要审查。法院告知他们会尽快安排开庭处理。后很快安排开庭,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律师意见:第一、本案盗窃的物品金额不大,但实属"案中案",即盗窃手机后又先后破解了被害人手机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窃取了被害人微信零钱,该情节对被告人影响很大。用公安的话说,他们觉得这个嫌疑人就是惯犯,否则不会顺利解封两道密码!故本案虽热盗窃赃值不大,但情节还算是比较严重的(律师和被告人家人沟通时是没有提及这些内容的),所以本案最终判决5个月拘役结果还是很好的!
第二、律师先后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提羁押必要性审查,虽然没有让被告人取保候审,但在诉讼程序方面,但在有效督促办案机关紧凑办案、尽快的阶段性结案方面还是起到了很明显的推进作用的。本案被告人宣判后不久就刑期届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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