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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钢管买卖合同仲裁案

发布日期:2022-01-17    作者:牟金海律师

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020)东仲字第28XX号
申请人:辽阳XX钢管厂,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营市
委托代理人:牟金海 律师
申请人辽阳XX钢管厂与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会申请仲裁。本会受理后,根据本会主任指定,由仲裁员XXX审理本案,仲裁秘书XXX担任仲裁庭记录,于2020年10月12日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2013年 12月14日,胜利XX关中环线PC项目采购部赵XX,通过传真通知辽阳XX钢管厂张XX,发出主题为胜利XX关中环线储气调峰管道工程钢管采购通知,我厂于2013年12月18日将货物全部送达指定地点井由施工方签收。2014年初我厂多次派人与被申请人补签合同和追收贷款,终于在2015 年补签了没有签订具体日期的且由被申请人提供的买卖合同。2016年4月21日,我厂给被申请人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申请人以当事人调动得请示领导再通知为由拒收我厂开票,造成没开发票挂不上账。此后,我厂每年多次催要货款均遭到推诿和拒付。因被申请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特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钢管货款95964.50元人民币: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利息3万元,差旅费损失3万元;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辩称: 1.申请人所述关中环线储气调峰管道工程系我公司下属单位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承建施工的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地点在陕西省西安市。经核实在2013-2014年施工期间陕西分公司及项目部没有收到申请人所称的钢管(钢管型号: φ457X14. 2L415M;中508X9. 5L360M),也没有查到与之相对应的货物接收记录,同时在我公司的合同系统中也查不到与之相对应的合同签订信息及资料。2.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我公司人员收到了申请人所称的涉案货物。…..,3……,4.申请人所主张的利息及差旅费损失6万元,我方不予认可。…… 请仲裁庭予以驳回其仲裁请求。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证据1.2013年10月14日、2013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的传真复印件二份。拟证明:被申请人向我方要钢管的事实…..
被申请人质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传真具有要约性质,里面内容是否实际履行,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证据2.买卖合同原件一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申请人质证称:对证据2买卖合同中加盖的项目部公章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项目部没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买卖合同是2015年补签的,项目部在2015年已经撒销,需要申请人说明加盖公章的程序和地点。证据3.南阳XX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材料说明一份。传真一份(被申请人给南阳XX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发送的传真)。拟证明:我公司向被申请人发出的货物钢管型号: φ457x14. 2L415M;钢管型号:中508X9. 5L360M由南阳XX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代收货,……被申请人质证称:对证据3南阳XX石化实业有限公司的材料说明与实际情况不相符……,被申请人质证称:对证据4运输货物的送货小票二份,…..与本次案件无关。 .被申请人质证称:对证据5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证据1、被申请人与南阳XX石化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一份。拟证明:买卖合同清单第77项,已经载明涉案的457型钢管,南阳XX公司收到申请人的货物后,重新卖给了被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与南阳XX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的证明目的。
经审理查明:胜利油建关中环线储气调峰管道工程系被申请人下属单位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承建施工的管道安装工程,关中环线PC项目部系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下设项目部,施工地点在陕西省西安市。2013年10月14日.12月14日。胜利油田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中请人公司曾用名称)关中环线PC项目部通过传真通知申请人,要求采购申请人生产的3PE加强级直缝钢管(型号φ508X9. 5L360M PSL2)24m. 3PE加强级直缝钢管(型号φ457X14.2L415M) 40m.直缝管(光管) (型号中457X14. 2L415M) 30m,指定送货地点为河南省安阳市,…… 2013年12月22日……出库并运送至胜利油建关中环线PC项目部) 。2015年6月,申请人授权代表金XX与被申请人授权代表赵XX(项目部经理)在西安被申请人分公司办公楼就上述采购的钢管补签了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95964.5元,买卖合同上加盖了胜利XX公司关中环线项目部印章和辽阳XX钢管厂合同专用章。2016年4月21日,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开具了金额为95964. 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因被申请人拒收,后由申请人核销了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事实由胜利XX关中环线储气调峰管道工程钢管采购通知传真件、买卖合同、河南南阳XX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材料说明、运输货票、出库清单、出库-提货单、购销买卖合同、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所辖的胜利XX关中环线PC项目部发送给申请人的传真件中明确载明了需要采购的货物名称,货物规格型号、材质、数量、技术标准,以及明确指定了收货地址为河南省南阳市,收货人为河南南阳XX实业有限公司的魏XX,并要求申请人尽快发货至项目部指定地点。其传真内容表明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缔结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传真件中胜利XX关中环线储气调峰管道工程钢管采购通知,向被申请人指定的收货人和收货地点履行了交货义务,至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2015年6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补签的《买卖合同》进一步确认了双方前期货物交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合同金额…,被申请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货款95964. 5元。因此,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95964.5 元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庭予以支持。关于申请人请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万元、差旅费3万元,共计6万元的主张。本庭认为……申请人主张的逾期付救利息应以该利率为基础…..从2020 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申请人请求支付差旅费3万元的主张,因中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差旅费的损失,且差旅费损失无约定和法律依据,本庭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辽阳XX钢管厂货款95964.5元; .
二、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辽阳XX钢管厂逾期付款利息(以9596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支付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
三、驳回申请人辽阳XX钢管厂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共计5675元,由申请人辽阳XX钢管厂承担2183元,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492元。申请人辽阳XX钢管厂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处理费
3492元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于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井支付给申请人辽阳XX钢管厂。
如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XXX
仲裁委员会(章)
二0,二0年十一月三日.
仲裁秘书:XXX
本裁决已履行完毕。

专家律师评案:

传真订货太简明,代理送货未说清;货到现场不知情,索要货款起纠纷;仲裁断案查分明,争诉双方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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