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主体—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主体—房屋征收部门
(一)房屋征收部门的形式
根据《征收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
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设置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市
县级人民政府专门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二是在现有的部门中确定
个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三是确
定原有的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如将拆迁办公室改为征收
办公室。
(二)房屋征收部门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令。《征收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的性质。笔者认为,房
征收部门首先应该是机关法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
补偿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成为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与被征收人
签订补偿协议等,因此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的机关法人。
根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
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见房屋征收部门与市、县级人民政府间
是行政授权关系。在此行政授权关系当中,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授权
方有权监督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同时作为被授权方,房屋征收部门也
必须按照授权方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我们把二者之间的关系称为行
政授权关系而不是行政委托关系的原因是:行政授权中被授权方是以
自己名义行使被授予的职能,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行政委托则恰
恰相反,被委托方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能,也不能独立承担法律
责任。房屋征收部门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授予的职能,并且以自己
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我们称其为行政授权关系。
(三)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范围
(1)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
对其监督,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3)接受群众举报并及时核查处理。
(4)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
登记,并公布结果。
(5)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6)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与解释工作。
(7)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8)与被征收人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
(9)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作出征
收补偿决定。
(11)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
《征收条例》第4条第3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
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处的相关部门是指除房屋征收部门以
外的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财政
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住房保障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
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
首先,这些相关部门依据《征收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关工作。城乡
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审批以及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处理;财
政部门负责与补偿资金有关的事务;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工商、税务
等部门负责办理暂停相关手续;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
补偿工作的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部门
责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其
次,各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分工参与征收工作。总之,有
关部门依照《征收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
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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