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保险案例 >> 查看资料

侵犯金融消费者选择权的借款、担保、保险合同,即便成立,也无效

发布日期:2022-02-08    作者:李大贺律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条第5款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然而,涉案协议处处违反禁止搭售的法律规定,具列于下。
1.《借款合同》第4部分第1条第7款放款条件第4项:对于存在保险或担保情形的(如有),乙方(某某银行,李大贺律师注)合作保险公司和/或担保公司出具以乙方及其指定的受让人(如有)为被保险人/债权人的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单和/或担保文书,为甲(借款人,李大贺律师注)方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本合同所称“利息”、“本息”均含罚息、复利等所有)承担保证保险和/
或担保责任。
2. 《借款合同》第4部分第3条第1款,当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乙方有权视情形单方决定是否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并立
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
······
(7)拖欠乙方合作保险公司和/或担保公司(如有,下同)出具以乙方及其指定的受让人(如有)为被保险人的、为甲方全部借款本息(含罚息复利等)承担保证保险和/或担保责任的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单和/或担保证明相关保费、担保费用时;
(8)甲方违反《借款合同》项下其他约定的。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2条第3款之规定,借款人某某在本案中属于金融消费者,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等权益。某某银行、某某担保、某某财险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至10条、第16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5款、第3条第5、6款之规定,应当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以使借款人的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据此,借款人在本案中具体享有如下权利,某某银行、某某担保、某某财险在本案中负有如下义务:
1.借款人享有向某某银行、某某担保、某某财险购买或者不购买借款、担保、保险的权利,某某银行、某某担保、某某财险对此负有提示说明义务,并充分尊重借款人的选择;
2.借款人享有选择向其他担保、保险公司购买涉案担保、保险的权利,某某银行、某某担保、某某财险对此负有提示说明义务,并充分尊重借款人的选择;
3.借款人在向某某担保、某某财险购买涉案保险之后,有随时选择解除担保、保险合同、不接受某某担保、某某财险的担保、保险服务等权利,某某银行、某某担保、某某财险对此负有提示说明义务,并充分尊重借款人的选择。

然而,某某银行、某某担保、某某财险对待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借款人的方式,实际却是这样:
1.涉案借款、担保、保险合同,全部为某某银行、某某担保、某某财险提供的格式条款,对于其中涉及费用计取等与借款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某某银行、某某担保、某某财险应尽而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2. 某某银行、某某担保、某某财险强行将涉案借款与涉案担保、保险捆绑搭售,不给借款人任何选择余地。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退一步讲,假设涉案协议成立,也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与不成立的法律后果等同。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咨询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齐志龙律师
天津和平区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