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击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八问

发布日期:2022-02-14    作者:辛艳茹律师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一直是社会上很普遍的“家务事”,但法律一直对该“家务事”是坚决说“不”的,即使如此,据光明日报报道,经致力于为家暴受害者提供救助服务的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统计,去年疫情期间,即2020年1月23日至4月5日,一共接到15个省市40多起咨询,其中86%涉家暴情形,比往年同期增长了21%。不断浮出的家庭暴力案件让家庭暴力成为社会中一种普遍现象,下面让我们从日常人们问的比较多的问题中,“击碎”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仅指夫妻之间吗? 
    不,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的,较多见的是夫妻之间男方对女方实施家暴,也有父母对小孩实施家暴、家庭青壮年对老人实施家暴等。 
    二、家庭暴力仅是指肢体上的暴力吗?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 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 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 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一般出现比较多的是身体暴力,但也有许多情况下是几种暴力相结合的情况。 
    三、遭受家庭暴力怎么办? 
    (一)报警!报警!报警!重要的事情讲三遍!在遭受家庭暴力的第一时间,第一反应应该是报警,但“在涉及家暴的新闻中,有一组来自全国妇联的数据经常被援引:在中国,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遭受家暴,而女性平均被虐待35次,才会选择报警”,这其中参杂着很多心理,好面子,怕丢人,怕有不好的影响、被威胁等多种因素导致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选择沉默忍受,但换来的确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家暴。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请不要找借口,也不要给对方找理由,更不要听信施暴者的忏悔及道歉,也不要害怕施暴者的威胁而选择隐忍,及时报警不仅能保护自己,也能更好地保护家人。此外,及时报警,既可以给施暴者予以警告,也可以留存施暴者施暴的证据,为将来维权提供便利。 
    (二)及时就医,在警察处理结束后要记得及时就医,爱自己才能更好地爱家人,同时,记得留存当天的就医记录。 
    (三) 申请人身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家暴受害者可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禁止加害人殴打、威胁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亲友;
2、禁止加害人骚扰、跟踪受害人或未成年子女;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加害人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加害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加害人在距离受害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等场所200米内活动;
6、必要时,责令加害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为保护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同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还可以附带以下内容:
(1) 受害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责令加害人支付受害人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的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
(2) 责令加害人支付受害人因加害人的暴力行为而接受治疗的费用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四、如何区分一般夫妻纠纷和家庭暴力? 
    “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纠纷不具有上述特征。”这里,就更加要强调及时报警的重要性,一定要及时报警留存家暴证据。 
    五、离婚期间及离婚后一直骚扰、威胁、谩骂、殴打等实施暴力行为怎么办? 
    虽然反家暴法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但该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实践中,有的法院对于离婚或在离婚期间对对方或者对方家人的骚扰等情况,也会依据申请出具人身保护令。因此,离婚或离婚后遭受到施暴方言语威胁、骚扰自己或家人的,及时申请人身保护令,保护自己及家人安全。 
    六、实施家庭暴力者仅会被处以行政处罚吗?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七、对于双方互殴与家暴的区分 
    这种情形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认定难度,对此绝不能一概否认双方的施暴行为。具体如何考量,法院会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双方的体能和身高等身体状况。二是双方互殴原因,如:是一方先动手,另一方自卫还是一方先动手,另一方随手抄起身边物品反击。三是双方对事件经过的陈述。四是伤害情形和严重程度对比,如:一方掐住对方脖子,对方挣扎中抓伤对方的皮肤。五是一方之前是否曾有过施暴行为等等。 
    八、存在家庭暴力情况下离婚相关事宜 
    (一)财产分割。
1、在加害人自认或法院认定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在财产分割时应得到适当照顾。
2、受害人向加害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资金支持,或支持加害人开拓事业牺牲自己利益的,无论当初自愿与否,如果这种牺牲可能导致受害人离婚后生活和工作能力下降、收入减少、生活条件降低的,在财产分割时应得到适当照顾。
3、 受害人在家务劳动、子女抚养、照料老人等方面付出较多的,在财产分割时应得到适当照顾。
在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中,受害人分割共有财产的份额一般应高于50%,加害人如有隐藏或转移财产的情况,针对加害人可以不分或少分。 
    (二)离婚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夫妻债务问题。 
    基于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在处理夫妻债务的问题上,法院应比普通的婚姻家庭案件更加慎重。加害人主张共同债务的,必须由其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该借债是否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对加害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债权人起诉的,应通知受害人参加诉讼,使其充分地行使抗辩权,如法官内心确信该债务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免除受害人债务的承担,以避免加害人恶意伪造债务进一步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情形的发生。 
    (四)抚养权问题。
1、如果双方对由谁直接抚养子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由受害人直接抚养,但受害人自身没有基本生活来源或者患有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的疾病的除外。
2、不能直接认定家庭暴力,但根据间接证据,结合双方法庭上的表现、评估报告或专家意见,法官通过内心确信存在家庭暴力的可能性非常大的,可以判决由受害人直接抚养子女。
3、受害人如处于心理创伤后的应激状态,其抚养子女表面上看起来不如加害人理想,但随着家庭暴力的停止,或者经过心理治疗,这种应激状态会逐渐消失。因此,人民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在工作上的表现和能力,以及直接抚养子女的潜在能力,或者受害人婚前或者遭受家庭暴力前的工作和生活能力,做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判决。
4、参考子女的意愿,但要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状态,有没有迫于被恐吓,威胁或害怕等因素导致作出错误选择。 
    (五)探望权问题
可以中止探望。离婚并不一定能够阻止家庭暴力。暴力和暴力威胁可能随着离婚诉讼而进一步加剧。为了避免未成年子女成为加害人继续控制受害人的工具,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探望权的问题上,当加害人存在下列情形时,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①利用探望权在未成年子女面前诋毁、恐吓或殴打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受害人的;
②利用探望权继续控制受害人的;
③利用探望权对受害人进行跟踪、骚扰、威胁的;
④利用探望权继续对受害人和/或未成年子女施暴的;
⑤有必要中止探望权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 
    家庭暴力在我们日常生活之普遍令人咋舌,作为律师,我们所接到的离婚咨询中有不少是涉及到家庭暴力的。受人们“嫁夫从夫”、“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 “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属于个人隐私,外人不应干涉”等观念的影响,使得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进入了一种误区,这种认识误区也给家庭暴力的滋生提供了不少土壤。受害人对暴力的一再忍耐,会使暴力变得更加频繁、更加严重。绝大多数受害人会多次受到侵害,据有关组织调查,有的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最长时间达40年。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项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通过本文,让我们共同认识如何正确面对家庭暴力,积极帮助受害者维权,让社会多一份关爱,少一份伤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