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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婚期间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法院支持吗

发布日期:2022-03-07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原、被告共有,其中原告占二分之一份额;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赵某鹏名下房屋系二人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二人曾订立《婚前房产协议》,协议约定:男方占房产50%所有权,女方占本房产50%所有权。目前涉案房屋仅登记在被告赵某鹏名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某鹏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有权以登记为准,认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归被告个人所有。关于婚前协议,认可女方出资313万元,婚后贷款是被告贷款,我们可以还给女方313万元。房屋贷款280万元,目前已偿还本金25.6万元,剩余未还本金254.4万元。除了贷款其余费用均是原、被告各出资50%,现不同意和原告共有,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周某怡与赵某鹏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8月10日登记结婚。二人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房产协议》,约定:一、男女双方共同投资926万元购买一套住房。其中按揭贷款贰佰捌拾万元整(280万元)。二、出资金额陆佰肆拾陆万元整(646万元),其中,男方出资叁佰贰拾叁万元整(323万元),女方出资叁佰贰拾叁万元整(323万元)。三、其余按揭贷款为夫妻婚后共同偿还。四、双方共同约定,男方占本房产50%所有权,女方占本房产50%所有权。2016年3月5日周某怡与案外人孙某琪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购买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房屋,总房价款896万元,购房定金30万元。2016年3月7日周某怡通过周某岚账户向孙某琪转账16万元。同日,周某怡通过齐某晨账户向孙某琪转账9万元。2016年5月6日案外人孙某琪与赵某鹏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某鹏购买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房屋。2016年6月21日周某怡转账给赵某鹏313万元。2016年6月24日赵某鹏名下银行账户支付购房款共计586.0001万元。2016年7月21日赵某鹏与银行签订《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贷款280万元,贷款期限360个月,并将购买房屋设定抵押。截止2021年5月13日,剩余应还本金
2552635.03元,应还利息5978.48391元。
另查,赵某鹏于2021年8月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怡离婚。本院因赵某鹏在周某怡分娩后一年内提起离婚诉讼,驳回赵某鹏的起诉。现赵某鹏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怡离婚。案件正在审理中。

裁判结果
驳回周某怡的诉讼请求。

靳双权点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坏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本案中,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房屋系周某怡、赵某鹏共同出资购买,应当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现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并无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故对周某怡要求确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房屋归原、被告共有,原告占二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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