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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夫妻共同房屋离婚时未分割之后一方起诉分割对方不同意法院怎么判

发布日期:2022-05-05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判令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按照50%的份额向被告支付折价款。
    事实与理由:原告周某通与被告林某娟曾系夫妻,双方于2016年6月17日协议离婚,并签订有《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坐落在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双方各占50%的份额。现被告已再婚,并与其配偶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导致原告无法使用,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涉案房屋,判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同意向被告支付50%的房屋折价款。如被告有其他调解方案,也可以协商,但不得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涉案房屋是2016年离婚前购买,买的二手房,原被告在本市名下有其他住房,双方有婚生子,孩子2020年底变更为我方抚养。我对涉案房屋总价值估价420万。关于居住权,我方不认可被告享有永久居住,离婚是2016年,当时没有民法典上规定的居住权的概念。离婚时居住权给女方是出于对孩子的考虑。若分割房屋可以给予被告适量补偿。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娟辩称:原告如果想收买涉案房屋,应对我方居住权进行补偿。离婚时约定是永久居住权,我方不同意分割。从离婚至今一直由女方居住。离婚协议中明确写明女方有居住权和50%所有权,男方仅有50%所有权。被告名下在本市有其他住房。我方现在居住在涉案房屋。我认可涉案房屋总价值估价420万。我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我方只要求原告支付折价款和居住权的补偿。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对涉案房屋有单独约定,对女方单独设立了居住权并不是对女方的帮助。是因为男方婚内有出轨行为。我方要求原告支付我方300万对价。

   法院查明
    2003年6月1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
    2016年6月16日,原、被告就涉案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载明涉案房屋由权利人林某娟、周某通共同共有。
    2016年6月17日,原、被告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坐落在东城区一号房屋离婚后,双方各占50%,此房男方只有所有权,女方有所有权与居住权”。
    现,原告要求分割涉案房屋,主张房屋所有权;被告不同意分割,若分割,不主张所有权,要求原告支付折价款和居住权的补偿。关于房屋总价值,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认可420万。

    裁判结果
    一、确认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归原告周某通单独所有,被告林某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将此房转移登记至原告周某通名下;
    二、原告周某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林某娟房屋折价款2100000元整;
    三、原告周某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林某娟居住权补偿金150000元整。

    律师点评
    本案原、被告对共同共有的涉案房屋已约定各占50%所有权,即视为按份共有,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分割房屋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共有物的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且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本案中,因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价值420万,故法院照准。因原告主张所有权并同意支付折价款,被告不主张所有权,故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宜判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予被告折价款。关于被告所称的居住权的补偿,原、被告双方虽约定被告享有居住权,但关于居住期限等事项约定不明,现原告要求分割,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意见,法院酌定原告支付被告居住权补偿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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