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消费权益案例 >> 查看资料

名为保理、债转,实为非法放贷、“套路贷”,医美、保理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22-05-15    作者:李大贺律师
某医疗美容机构、咨询公司、保理公司串通,由医疗美容机构以低首付或零首付、分期付等为诱饵,哄骗爱美人士前去消费,医疗美容机构、咨询公司、保理公司然后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纸质协议或者电子协议,让消费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签了字或者进行了点击确认(或者进行所谓的电子签名),由此一步一步地将消费者置于被任意“宰割”的境地。
【虚假保理,非法放贷】保理本不同于借贷,合规的保理业务是对非金融债务的受让、管理、催收等一揽子业务的集合称谓,债务人在尚未“逾期”时仅在应付未付款项范围内负有支付义务,而并没有利息等费用的支付义务,但是在本案中,消费者每期支付的金额以及按照合同应支付的总金额远远大于首付款+保理公司向医美机构“支付”的债权转让款,李大贺律师认为,这就是名为保理,实为借贷、变相收取利息。
不仅如此,李大贺律师还发现,涉案医美服务合同、保理合同完全格式化,该医美机构、保理公司经常性地开展此类业务,构成非法放贷。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构成非法放贷。
【虚假债转“套路贷”】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虚假诉讼,是指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本案在从无支付对价的情况下,保理公司将所谓的债权转让给了其他公司,其他公司甚至再转让,然后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大贺律师认为,这就是假债权转让,真“套路贷”,虚假诉讼。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

因此,李大贺律师最终认为,涉案医疗服务合同、保理合同统统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审阅报告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齐志龙律师
天津和平区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4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