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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辩护之道

发布日期:2022-05-30    作者:王绍云律师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概念
本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一的犯罪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税款收入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实施了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
3、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二、刑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刑法有关罪名的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关于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4月6日)
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关于管辖的规定
(公通字[2004]12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为他人虚开案件,由开票企业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为自己虚开案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案件,由受票企业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介绍他人虚开案件,可以与为他人虚开案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案件并案处理。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辩护之道
从刑法规定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三个量刑档次,具有量刑幅度大,档次多,刑期长的特点。目前市场经济活动频繁、活跃,涉案金额通常都是巨大或特别巨,一旦定罪,被告人都会被处以较长刑期的刑罚,并处以巨额罚金。因此,辩护人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充分挖掘辩点,为被告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以免去其牢狱之灾或为其争取到最轻的刑罚,尤为重要。
(一)无罪之辩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要表现在主观上观方面应当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存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而虚开的行为,律师的辩护应紧紧围绕这两点进行。若案件事实具有以下情形,应理直气壮地作无罪辩护。
1、有真实交易,借用其他企业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2、无真实交易,名为商品购销,实为融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3、无真实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以抵扣错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4、主观上是为了扩大公司的业绩,以彰显公司“实力”,不具有骗税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5、被告人持单位盖章的介绍信、委托书、空白合同与其他单位经营业务,由单位开具发票的。
6、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票面记载金额与实际交易相同,他人如是代开的行为。
7、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增值税款的目的,存在实际交易,只是变更货物品名的变名交易,发票记载货物名称与实际交易名称不一致。
8、交易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往来,无其他证据证实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真实的交易。
9、证人证言与书证相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被告人所为。
10、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仅是挂名,既不是公司股东,又不是公司员工,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决策、决定的权力。
11、单位犯罪的情况下,被告人虽是货真价实的法定代表人,但无证据证明其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起到了决定、批准、授意、指挥或者具体的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2、挂靠?以挂靠形式向受票?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向受票?开具增值税专?发票。
13、?为?利?他?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名义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的,即便?为?与该他?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为?进?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
14、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一致,但存在真实的交易,没有资金回流。
15、缺少受票方的相关证人证言或当地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就该部分指控事实对受票单位或相关个人调查处理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认定该部分指控事实的现有证据不足。
(二)罪轻之辩
在定罪已确定无疑的情况下,辩护人强行作无罪辩护,非但对行为人无益,反而有害。不但不能达到无罪的结果,而且还有可能丧失获得较轻刑事处罚的机会。在刑事辩护中,辩护人遵循的首要铁则是:被告的合法利益为重,自己的名誉和利益次之。此时,辩护人唯一要做的是,研磨案件材料,充分挖掘和发现被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一个最好的判决结果。除了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从犯这些常见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以外,辩护人还应当结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特点,去找寻被告是否存在以下减轻、从轻的情节,为被告人减轻刑事处罚。
1、部分虚开金额缺乏证据,真实交易的金额没有扣除,前述金额应予扣除。
2、以单位名义进行、体现单位意志、利益归于单位,系单位犯罪。却仅起诉个人。
3、存在补缴税款,避免了国家税款损失的情形。
4、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销项税的,虚开数额简单相加,累计计算。
5、利用类案生效判决辩护,争取较轻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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