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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为疫情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发放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

发布日期:2022-06-13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件情况简述
2010年2月3日,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处,并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至2011年2月2日,月工资标准为1700元。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月工资标准为3800元。2021年7月至9月,用人单位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包括劳动者在内的全体员工未正常发放工资。2021年10月24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人决定从2021年10月25日起解除与贵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向本人支付拖欠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此后,劳动者未再到用人单位处上班。

二、用人单位的抗辩
劳动者于2021年10月24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我们于25日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约行为,不同意给付赔偿金。
我公司不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支付工资临时性的变更,因为疫情原因公司的工作量不饱满,资金周转困难,2021年8月出现了帐面上没有钱,资金不能回转,发放工资困难,7月份公司所有的员工大约200多人工资没有发放,经过公司向公司工会提请报告,请求延期支付工资,工会征求员工意见,工会同意由于疫情不可抗力的原因延期发放工资的请求给予回复,公司延期发放工资履行了向工会商请,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未足额及时发放工资报酬的情况,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
公司全员7、8、9月没有开资,12月份公司回款就将劳动者的工资全部支付完毕,现不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像劳动者这种情况都起诉我公司要求补偿金,公司将面临破产或倒闭,无法继续经营,公司200多人均将面临失业的情况,到目前由于疫情原因我公司还有一些管理人员5、6个月没有发放工资,故不同意劳动者的请求。

三、法院判决部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本案中,用人单位因疫情原因,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用人单位在预计不能按时发放2021年7月工资(每月25日发放上一个月工资)前提下,为了稳定员工队伍,用人单位于2021年8月23日征得公司工会同意延期支付工资后,由各部门召开会议向员工解释说明情况。
庭审中,劳动者确认公司全体员工在此期间均未发放工资,而并非只针对劳动者个人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劳动者于2021年10月24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收到后同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手续,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无过错。不属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故本院对劳动者主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78,562.5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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