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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留下遗嘱但存在涂抹是否具有效力

发布日期:2022-06-24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文、赵某斌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原、被告五人平均继承,每人20%的份额,该房屋归赵某文、赵某斌所有,赵某文、赵某斌给付三被告折价补偿款;2、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分担。
事实和理由为:赵某刚、陈某菲系原配夫妻,二人婚后共生育五名子女,分别为:长女赵某文、次女赵某霞、长子赵某斌、次子赵某鹏、三女赵某丽,二人生前无其他养子女、继子女。赵某刚于2002年1月30日去世,陈某菲未再婚,于2019年9月17日去世,二人的父母均先于他们二人去世。西城区一号房屋系九十年代房改时用父亲工龄,五个子女共同平均出资购买的。
购房时,全家人协商,购房款由子女均摊,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父母名下,父母去世后,房子由子女平均继承。全家协商后,五名子女平均承担了全部购房款,房屋登记在父亲赵某刚名下。2003年前,房屋由父母居住。2003年,赵某斌、赵某鹏对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和修缮。2003年母亲搬回居住,同年,赵某霞夫妻因拆迁无房居住,搬入了该房屋居住至今。赵某霞用拆迁款购买了朝阳区一套住宅。母亲去世后,二原告要求分割房产,赵某霞拒绝。原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霞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陈某菲生前留有多份遗嘱,证明涉案房屋留给被告赵某霞继承。诉争房屋是赵某刚、陈某菲的夫妻共同财产,每人各占二分之一的份额。赵某刚死亡以后,他的二分之一由陈某菲和五个子女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赵某霞要求多分六分之一,因为赵某霞对赵某刚与陈某菲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陈某菲死亡后,陈某菲的二分之一的份额以及陈某菲继承自赵某刚的份额都归赵某霞所有。
被告赵某鹏辩称,诉争房屋是由原、被告五个子女共同出钱购买的,每人都出了一份购房款。赵某刚生前说过将来二老没有了以后,这套房屋由五个子女出售,出售后由五个子女平分卖房款。我认为应该按照赵某刚生前的意见继承这套房屋。我母亲陈某菲生前也说过这个意见,我母亲是比较公平公正的。我认为诉争房屋应该由五个子女平均分配,这样比较公平。
被告赵某丽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赵某刚、陈某菲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五名子女,分别为赵某文、赵某霞、赵某斌、赵某鹏、赵某丽。赵某刚于2002年1月30日死亡,陈某菲于2019年9月17日死亡,二人的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
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赵某刚,该房屋系赵某刚、陈某菲的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中,被告赵某霞提交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我有壹套房子五个孩子自从老伴死后我一直和二女儿住在(注:‘住在’二字有涂改痕迹)一起由她照顾我的生活十几年所以百年后我把这套房子送给二女儿赵某霞(居住,和永久产权)(注:‘和永久产权’五字字迹颜色与其他字迹颜色不同)。空口无评立字为证。母亲陈某菲。见证人:郭某亮,见证人:雷某微、金某奇。”被告赵某霞称该遗嘱内容是陈某菲本人所写,陈某菲的签字是陈某菲所签,手印是陈某菲所按。
原告不认可上述遗嘱的真实性。关于遗嘱是否为陈某菲所写一事,经询问,被告赵某霞不申请鉴定。原告赵某文、赵某斌申请对该遗嘱的内容以及签名字迹是否为陈某菲所写进行鉴定。因现有样本比对检验条件不充分,故不予受理。
庭审中,被告赵某霞称上述遗嘱系陈某菲本人亲自书写,遗嘱中出现涂改因为笔没有墨水了,更换了一支笔;遗嘱中的雷某微、金某奇是邻居,郭某亮是远房亲戚,订立遗嘱时有陈某菲、雷某微、金某奇、赵某霞、赵某霞之夫邹某仁在场,郭某亮是后来来串门时在遗嘱上签字的。
另查,被继承人赵某刚、陈某菲生前单独居住于诉争房屋中。赵某刚死亡后,自2003年年底开始,被告赵某霞搬入诉争房屋中与陈某菲共同居住生活,直至陈某菲死亡。
二原告称自2011年后半年开始,陈某菲因患中风,各个子女轮流照顾。被告赵某霞主张其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庭审中,二原告要求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由二原告给付被告相应的折价补偿款,但其又表示没有能力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只能将诉争房屋出卖后由原、被告分割卖房款。
被告赵某霞表示如果诉争房屋归其所有,其没有能力支付折价补偿款。被告赵某鹏表示其不要求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其要求取得房屋的折价补偿款。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赵某刚名下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赵某文、赵某斌及被告赵某霞、赵某鹏、赵某丽继承,其中原告赵某文、赵某斌及被告赵某鹏、赵某丽分别继承该房屋17%的所有权份额,被告赵某霞继承该房屋32%的所有权份额。
二、驳回原告赵某文、赵某斌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被告赵某霞所述,其提交的陈某菲的遗嘱应属于陈某菲的自书遗嘱。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庭审中,原告不认可被告赵某霞提交的遗嘱并申请了笔迹鉴定,因鉴定样本不足,鉴定机构不予受理该鉴定申请。根据原、被告的陈述,被继承人陈某菲在2012年订立遗嘱之前即患中风,卧床不起,需要人照顾,且被告赵某霞提交的遗嘱中存在多处涂改,被告赵某霞对此亦未作出充分的合理说明。
考虑到上述情况,法院无法确认涉案遗嘱系被继承人陈某菲所写,更无法确认遗嘱内容系陈某菲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法院认为被告赵某霞提交的遗嘱无效,诉争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被告赵某霞称其对赵某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自2003年年底开始直至陈某菲于2019年死亡,被告赵某霞与陈某菲共同居住生活于诉争房屋中,期间,陈某菲因患中风,卧床不起,需要人照顾。在陈某菲患病后,虽然原、被告均对陈某菲进行了照顾,但是从客观情况来看,与陈某菲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即赵某霞对陈某菲的照顾确实要多于二原告及其他被告,故在分割陈某菲的遗产时,被告赵某霞可以多分。
诉争房屋是赵某刚、陈某菲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一半的所有权份额。赵某刚未留遗嘱,在陈某菲遗嘱无效的情况下,诉争房屋均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被告赵某霞对陈某菲的遗产份额可以多分。综合考虑此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赵某霞可继承诉争房屋32%的所有权份额,二原告及被告赵某鹏、赵某丽分别继承诉争房屋17%的所有权份额。
二原告及被告赵某霞均表示其无力支付诉争房屋的折价补偿款,故本案仅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份额进行分割,对原告要求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本案不予支持,当事人可以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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