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合同违约还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检察院撤诉

发布日期:2022-07-04    作者:黄荣高律师

一、简要案情
周某是一个做工程多年的老板。为了到外地承包一个采矿项目,向某挖掘机销售公司购买一台挖掘机,总计一百多万,首付款三十余万,剩下的款项向银行贷款,每月必须按时还按揭贷款。承包工程不久,周某与发包方产生纠纷,发包方拖欠其部分工程款,加之矿山因安全生产被主管部门封闭整顿,导致周某不能在每月约定的日期还贷,另拖欠了部分民工工资。因债务纠纷,该挖掘机也被当地不明身份的人拉走,销售公司通过GPS定位,根据定位到现场多次查找,踪迹全无。于是以合同诈骗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指控周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律师的主要工作及辩护意见
(一)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犯人,了解案情,并解答其有关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批捕、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等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其坚称自己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辩护律师随后到公安机关了解更多案情,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到检察院阅卷,经过仔细、反复地研究证据材料,形成了辩护意见。在开庭之前向法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同时申请调取有可能认定周某无罪的相关证据。
(二)辩护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但本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周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结合本案证据材料,周某的行为不符合第(一)、(二)、(五)项的情形。检察院有可能以符合第(三)、(四)项指控周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对此作了准备。首先,周某确实收受了销售公司的挖掘机并到工地开展施工作业,主观上是想履行合同,按约定还贷款。其次,周某不能还贷款并非其主观原因,而是客观原因,即与发包方产生纠纷,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且碰到主管部门对矿山进行整顿,无法正常施工,导致暂时无力还款。退一步而言,即使周某不按时还款,仅是属于合同违约行为,不能据此认定有诈骗的故意以及构成合同诈骗罪。最后,关键的一点,是周某并未携挖掘机逃匿,挖掘机系被当地不明身份的人拉走。现在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周某带挖掘机逃匿,挖掘机被他人拉走后,周某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找,本案最大的物证“挖掘机”仍未找到。
本案开庭时,控辩双方就证据是否合法、周某有罪无罪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争议非常大。休庭后,公安机关补充了相关证据,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但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补充的证据仍然不能证明周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案件争议及处理结果
本案在评议时,合议庭形成两种意见:
(一)周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周某签订合同后,厂家将挖掘机送至工地,但周某只还了部分按揭贷款,后面就没有再继续还款,其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经济能力,且之后将挖掘机藏匿,人也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项情形,应以合同诈骗罪判刑。
(二)指控周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从本案证据来看,挖掘机确实不是周某藏匿,从相关证人的笔录来看,系当地不明身份的人拉走,至于周某不能按时还挖掘机的按揭贷款,不应认定据此构成合同诈骗罪。

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