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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行后,对于保证方式(一般标准、连带保证)、保证期间都有巨大变化

发布日期:2022-07-06    作者:崔新江律师

依照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索XXXX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马XXXX主张索XXXX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已失去法律依据。
马XXXX与索XXXX未约定保证期间,依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马XXXX在2022年1月31日前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表明其向赵XXXX提起诉讼,故索XXXX应承担保证责任。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故索XXXX仅对赵XXXX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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