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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果”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2-07-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苏果超市有限公司诉上海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民三(知)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1996年7月,原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注册成立,主要从事大型连锁超市的经营活动。1999年6月,苏果公司经核准注册“ ”商标。此后,苏果公司分别于2009年5月、2011年3月经核准注册了“ ”商标及“ ”商标。2009年5月,被告上海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苏果公司)在上海注册成立。被告上海苏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苏果”注册为企业字号使用,并在其店招、广告牌上大量单独或突出使用“苏果”、“SUGUO”、“SG”字样。苏果公司认为上海苏果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刊登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更改企业名称,更改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苏果”字样以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25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主营业务均系经营超市,被控侵权的标识使用范围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同类服务上突出使用“苏果”、“SUGUO”、“SG”标识,与原告的“苏果”、“ ”、“ ”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构成商标侵权;原告企业名称中的“苏果”字号在全国同类服务市场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苏果”标识,仍将其注册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主观上存在攀附的故意。虽然原告在上海并无连锁网点,但江苏省与上海市同属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地理位置毗邻,人口流动频繁,消费者完全有可能对原、被告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产生关联联想,并且被告的供货商对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否系连锁品牌关系也存在误认,故被告的行为在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于原、被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限期更改企业名称,更改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苏果”二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3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上海苏果公司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通过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外地企业商标权及字号权的典型案例。针对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地并未实际使用其请求保护的商标和企业字号这一客观事实,法院通过判断涉案商标与企业字号在全国范围内的知名度,结合原告品牌推广地与被告侵权行为地同属“长三角”区域的这个特点,以消费者和供货商两大群体为主要参考依据,对涉案商标的相关公众作出了正确认定,最终判定被告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进而认定被告侵权成立,有效打击了市场经营者“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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