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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托克商标侵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2-07-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罗托克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罗托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罗托克执行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罗托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托克公司)在第七类阀门及类似部件运转控制的驱动机、第九类测量仪器和设备等商品类别注册有“ ”商标、在第七类阀门执行机构等商品类别注册有“罗托克”商标。被告上海罗托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罗托克公司)许可被告罗托克执行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托克执行器公司)在执行器产品上单独使用中文“罗托克”和英文“rotork”,并在其执行器产品、变量器产品的宣传中使用“ ”等标识。被告罗托克执行器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执行器系列产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 ”等侵权标识。原告遂以两被告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在涉案产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罗托克”、“ ”标识,与被告上海罗托克公司享有专用权的“ ”商标标识不相同,且涉案产品与上述“ ”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不相同不相类似。故两被告关于其使用在涉案产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罗托克”、“ ”等标识系对被告上海罗托克公司“ ”商标的合法使用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相同、近似的“罗托克”、“ ”等标识,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 ”、“罗托克”注册商标专用权;连带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判决后,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超注册范围使用商标标识,从而构成商标侵权的案件。本案中,被告以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为名,通过超注册商标范围,变更注册商标标识等手段,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相同、近似的侵权标识,企图以合法商标掩盖其侵权行为,从而达到误导相关公众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通过合理划分不同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明确注册商标合理使用范围的方法,打破了被告“打擦边球”的幻想,依法制止了被告上述仿冒原告商标、“搭便车”以获取不当利益的商标侵权行为,切实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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