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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时,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22-07-30    作者:邹连香律师

一、【案情简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签署了《特许经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王某某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全部授权许可费用20万,同时还提出涉及房屋租赁、材料款等各项损失15万元。一审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上海某某公司返还原告许可费12万元。后上海某某实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法院裁判要旨】

二审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判令上海某某实业公司返还授权许可费12万元是否合理?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系王某某与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自身义务。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合同履行期间,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应对王某某进行开店指导和服务,王某某有权享有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xx平台系统经营权并使用公众号商城,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应提供业务运营支持、促成平台业务发展。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公司全面履行了其合同义务。而公司的履约情况将直接影响王某某再授权及再许可业务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区域代理权的实现。一审法院认定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公司的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授权许可费金额等因素酌情判令公司返还授权许可费的金额,并无不当。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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