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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名义买房后登记人出售房屋出资人起诉要房款纠纷

发布日期:2022-08-01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赵某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冯某惠赔偿我损失6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冯某惠承担。
事实与理由:我与冯某惠系母女关系。2018年,我在北京市密云区A村购买农房一套,价格为45万元。因冯某惠户口在A村,经协商一致,冯某惠同意以其名义购买农房。2018年7月23日,我向原房主陈某峰支付购房款45万元,陈某峰向我出具《收条》一张,并将建房审批表等原件交付我。2018年8月4日,就借名买房一事冯某惠向我出具《声明》,载明该房使用权、归属权均归我,如果冯某惠因特殊情况需要处置房屋,需事先给付我60万元。
2020年3月21日,我突然得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冯某惠已将上述房屋出售他人,因此,我有权要求冯某惠按照《声明》中承诺履行。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冯某惠答辩称:我认可与赵某丹签订声明的情况、赵某丹支付的涉案房屋45万元房款、已将涉案房屋出售第三人等事实。但不同意赔偿60万元,买房子时赵某丹说房子也是给我买的。

法院查明
2017年12月25日,冯某惠与陈某峰离婚,冯某惠户籍地为涉案房屋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A村,2018年7月23日,陈某峰将涉案房屋卖给冯某惠,房款为45万元。当日,赵某丹向陈某峰转账支付45万元房款,陈某峰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赵某丹代冯某惠转购房款45万元整,全款付清。2018年8月4日,冯某惠出具《声明》,内容为:本人冯某惠,于2018年7月23日购房北京市密云县(区)A村房屋一套,房主为本人冯某惠,因购房花费45万元均由赵某丹所交。故该房屋使用权及归属权均归赵某丹所(有),但如冯某惠因特殊情况处置房屋时需事先给付赵某丹60万元为购房款和利息。2020年2月5日,冯某惠以总价款57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

裁判结果
被告冯某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赵某丹房款及利息共计六十万元。
靳双权点评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冯某惠出具的《声明》系基于冯某惠的真实意思表示成立的,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冯某惠应当按照其声明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冯某惠以57万元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案外人,应当按照声明内容给付赵某丹60万元作为购房款和利息。故赵某丹要求冯某惠给付其60万元的房款及利息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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