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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 律师成功辩护改变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案

发布日期:2022-08-03    作者:肖小勇律师
2015年1月林某以要购卖冰毒为由打电话给李某,后李某携34.9克冰毒前往至约定地点时被抓获。李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分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武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
办案经过: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李某,发现除了林某供述,侦查机关无其他证据证明李某之前邹二次贩卖冰毒给吴某的事实;而其被抓获时则是由于侦查陷阱而携带了冰毒前往,无其他证据证明李某贩卖冰毒给吴某。辩护人查阅了大量资料,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认定吴某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为此,辩护人将辩护观点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最终检察院以李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武汉市某某区法院以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 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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