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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22-08-12    作者:郭永军律师

摘要:刑事辩护案例为王。犯罪嫌疑人孙XX,因2020.05.18开封市鼓楼区周XX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后向检察机关进行报捕。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且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对本案有了一个初步明确的辩护思路。本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孙XX没有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平时表现良好,其涉嫌罪名为非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部分事实不清,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刑诉法第67条第一款第二项为依据,及时提出不予批捕及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经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附件一:
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汴公鼓(五)取保字(2021)126号
犯罪嫌疑人孙XX性别女,出生日期1990年XX月XX日,住址江苏省邳州市XX中心XX栋XX单元XX室。
我局正在侦查“2020.05.18”开封市鼓楼区周XX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因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21年08月23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交纳保证金(大写)壹万元。
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二:
开封市看守所
释放证明书
汴公鼓(五)释字[2021]113号
孙XX ,性别女,出生日期1990年XX月XX日,住址江苏省邳州市XX中心XX栋XX单元XX室,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21年06月12日被拘捕/拘留,现因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经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决定,予以释放。
开封市看守所(印)
二〇二一年 八月二十三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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