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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雇佣护工喂错药,患者死亡后,却起诉医院共同赔偿79万

发布日期:2022-08-15    作者:张勇律师
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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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德先生(80岁),因突发右侧肢体无力、不能言语1小时,被家人送至市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大面积脑梗塞;2、冠心病、阵发性房颤,心功能2级,多发动脉粥样硬化等。治疗20天后,病情好转后转入普通病房,患者呼之有点头,眨眼示意,反应好转,有微笑,出现异常吸痰配合,能经口进食,护理级别为Ⅰ级护理。家属为更好地照顾患者,雇佣了护工1马某(以下简称护工1)进行陪护,治疗期间护士向其交代了高锰酸钾的用法和用量。
半个月后,护工1在未告知患者及其家属的情况下,私自将陪护工作转给护工2陈某(以下简称护工2),但未向护工2交待患者所用药品的用法、用量及使用方法,家属探视病人时才知道更换了护理人员。更换护工后的第2天晚19时左右,护工2误将外用的高锰酸钾片给患者口服,20时左右邻床的陪护人员发现患者出现异常,立即通知医院护理人员,护士接到通知后只进行“吸痰”等常规处理。
当晚23时左右,护士交接班发现患者的舌头黑紫,神志模糊,呻吟,四肢震颤,用棉签触之有少许紫红色液体,才质询护理人员得知患者误服高锰酸钾外用片,医院立即组织医生会诊,并通知患者家属,次日凌晨将患者送往急诊科洗胃。后经会诊诊断:患者口舌灼伤(急性高锰酸钾药物中毒反应),继发口腔、呼吸道感染、肝损伤、肺损伤。经鉴定,患者因误服高锰酸钾中毒后构成轻伤二级,十级伤残。患者经治疗2个月后死亡,死亡原因:肺部感染,营养不良、多系统器官衰竭。
家属认为,患者的死亡系市医院、护工1、护工2的过错造成的,起诉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9万余元。
法院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各方均不同意进行医疗损害参与度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市医院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的义务,其将向患者给药的护理义务转嫁给患方雇佣的护工,存在过错;且医护人员在被告知患者病情异常的情况下,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病情变化的义务,导致患者误食药物几个小时之后才进行诊治,贻误治疗时机,造成患者无法弥补的损害后果,其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护工1未经家属同意,私自将护理工作转交给护工2,未交代患者所用药品的用法、用量及使用方法,导致护工2误将外用药喂食造成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护工2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不仔细核对药品用法,误将高锰酸钾外用药片给患者服用,导致患者损害,存在重大过失。但家属发现陪护人员私自更换后,没有进行处理亦没有对陪护事项进行交代和说明,与损害后果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酌定市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护工1、护工2承担40%的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市医院赔偿患方9万余元,护工1、护工2连带赔偿患方12万余元。
市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医疗质量是医疗机构管理的核心内容和永恒的主题,医疗质量管理是不断完善、持续改进的过程,医疗机构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并通过院内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将医疗质量管理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而护理活动在疾病的治疗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对患者病情的恢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护士的执业规范问题亦是医疗机构管理的重点。
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原则上,护理级别分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4个级别。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依据规定,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应当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根据患者病情,每日测量患者体温、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理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本案中,患者护理级别为Ⅰ级护理,依据上述规定,患者给药的护理义务应该由市医院负责,而市医院的护士却将向患者给药的护理义务转嫁给患者家属雇佣的护工,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同时,护士未严格履行每小时巡视患者的义务,直到交接班时才发现患者异常,贻误了治疗时机,因此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
关于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的问题。本案中,护工1与护工2私自转交护理工作以及自行约定护理工资的行为,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雇佣关系,护工2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进入“民法典时代”后,雇佣关系的承担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即取消了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改为雇主对外承担责任。在对外承担责任后,雇主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但需注意的是追偿≠全额追偿,需要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并结合各方面的因素综合进行认定。
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除了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外,压疮护理也属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职责,而在临床实践中,对于长期卧床的患者,常见本案的情形,医方将相关义务转嫁给家属雇佣的护工,这其中亦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应引起医疗机构管理部门的重视。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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