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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济宁邹城某餐饮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中王其森律师帮申请人获得钱物

发布日期:2022-08-16    作者:王其森律师

申请执行人殷某某与被执行人济宁市邹城某餐饮管理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殷某某已经向邹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殷某某得知被执行人济宁市邹城某餐饮管理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殷某某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殷某某聘请济宁王其森律师代理执行阶段,帮着制定执行策略和方案。

王律师从邹城市某局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济宁市邹城某餐饮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分别为马某某、倪某某和孔某,认缴出资额分别为55万元、20万元和25万元,认缴时间均为2018年5月13日,实缴出资额均为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特向法院追加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的被申请人马某某、倪某某、孔某为被执行人。后,王律师帮着申请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黑名单等多种强制执行措施,迫于压力被执行人用以物抵债的方式主动履行了判决书中的义务。帮着申请人实现了判决书中享有的利益,申请人对王律师的执行代理工作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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