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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王律师为朱某买卖国家机关车辆证件和伪造身份证件案提供刑事辩护获从轻判决

发布日期:2022-08-16    作者:王其森律师

1、犯罪嫌疑人朱某系济宁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职工,负责到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领取大量空白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朱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私自扣留领取的上述三种证件,出售给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犯罪嫌疑人杨某《临时行驶车号牌》X份Y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Z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W份,杨某将上述证件向外出售获利。
2、犯罪嫌疑人朱某帮忙为杨某办理虚假的驾驶证。
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分局以朱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将其刑事拘留。济宁王其森律师在接受朱某的家属委托后,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了相关委托代理手续,并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朱某,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了相关的法律意见。在法院审理阶段,经过和当事人沟通后,与公诉机关沟通了认罪认罚事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朱某系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判决朱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在此,王律师提醒如下:
1、广大车主、驾驶员,一定要按正规流程依法办理(临时)牌照。如果找人代办,最好亲自到车管部门核实一下信息,不要轻信所谓有关系可以办超长期限的谎言。
2、伪造、买卖机动车临时号牌的行为,严重破坏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不要为了一己私利,不择手段,最终逃不过法律的严惩。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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