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某为要债涉嫌非法拘禁罪律师成功轻辩
发布日期:2022-08-28 作者:肖小勇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童某某、李某、杨某为索要债务至万达广场附近某弄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挟持至本市郊区一麻将室,采用威逼的手段,迫使被害人王某某写下1张人民币7万元的欠条。后被告人童某某、李某、杨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带至位于本市某区的被害人王某某所在的公司,当被害人姚某某到达该公司后,3名被告人将其扣押。后3名被告人又将2名被害人先后带至位于本市郊区的四个偏僻地方进行非法拘禁。至案发,被告人童某某、李某、杨某对被害人王某某、姚某限制正常生活和活动达60余小时。
【办案结果】
本案被告人之一童某某被认定有立功表现,且认罪态度良好,被从轻判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焦点】
被告人童某某可否从轻判处刑罚?
律师在接受被告人童某某的委托后,认真查阅了相关材料,结合童某某被抓获后主动带民警去抓捕其他两名犯罪人的事实,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童某某为本案的侦破和抓获其他犯罪人提供了重要线索,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因此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和被抓获之后,被告人认罪态度一直很好。故此,律师提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这一意见被法院采纳。透过此案,律师认为:当事人因为种种情况犯罪之后,一定要积极自首,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争取立功表现,从而为自己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当被告人有立功、自首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就一定要向法庭提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小伟等3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小浩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