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医疗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护士工作23年被辞退引争议,是擅自离职还是违法辞退?

发布日期:2022-09-05    作者:张勇律师
案情简介
赵女士自1997年(16岁)即到县医院工作,任护士、助理医生。2019年5月,医院与其签订期限至2021年5月的劳动合同。2020年10月,医院向各科室下发《关于对不具备执业资格人员予以辞退、转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将赵女士作为不具备执业资格人员予以辞退,赵女士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836元。
赵女士离开医院后,即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8000元,并依法支付失业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医院支付赵女士赔偿金136128元(按月工资2836元计发48个月),对支付失业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医院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赵女士要求医院给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与赵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赵女士具备助理医师、护士从业资格,医院却以不具备从业资格为由将其辞退,应依法认定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医院应支付44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赵女士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836元,判决医院向赵女士支付赔偿金124784元。
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医院认为《通知》文件只是下发到科室,未送达赵女士本人,不能认定已辞退,而且事后医院发现《通知》误导了赵女士离职后,立即做出补救措施,向赵女士邮寄通知要求其上班,赵女士拒绝上班,属于擅自离职。

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列入《通知》中的其他人员均已被辞退,应认定赵女士已收到辞退通知。医院所称补救措施发生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后,且赵女士予以否认,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案件诉讼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当事人在就劳动争议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必须先劳动仲裁,当事人对该劳动仲裁的裁决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均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本案涉及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用人单位只有满足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定情形下,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于赔偿金的计算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由此,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包括两方面,2008年之后的计算标准非常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2N。而2008年之前,则需要参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形外,取消了十二年的经济补偿最高年限,更加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关于用人单位能否招聘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问题。我国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与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签订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但是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俗话说“三分治疗,七分护理”,护士队伍是卫生健康战线的重要力量,对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发挥着重要作用。2022 年国际护士节 (IND) 的主题为“护士:引领之声—— 加大护理投入,尊重护士权益,守护全球健康”,旨在呼吁尊重护士权益;2022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十四五”时期《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强调,要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在护士执业环境、薪酬待遇、培养培训、专业发展等方面创造好的条件。由此,全社会均应尊重护士,医疗机构更应当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张月明律师
海南海口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